发布时间: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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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J集团完善“税务风险为导向的税务管理体系”。首先,要从企业高层领导的重视、推动开始,这将促使企业高层对税务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重新审视、重新定位;其次,搭建全方位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团队,从人才配置的角度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水平,完善税务岗位职责并提高资格要求;最后,还需要实现“业务、财务、税务、资金”一体化融合,采用税务风险管理前置的风险管控理念,将税务的风险管理前移到企业的业务部门及决策部门,在业务前端实现税务风险管理的职责,使税务风险管理成为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J集团可以通过提升合同中以下几方面的业务前置管理水平来提升税务风险管控力度。

1.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考虑合同价格是否含税,服务提供方纳税人的性质、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率、能否抵扣;根据项目的性质,考虑是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票据影响的付款条件,如在合同中增设“在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验证后,才支付款项”等作为付款条件的条款,以避免未能及时发现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防止损害企业利益。
2.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发票开具的时间。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多时候不可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即使已经与甲方约定见票付款,但甲方常有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建筑企业却已先开具发票并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时就需要建筑企业先行垫付纳税资金。
(2)工程中分包行为。合同中要明确工程中是否存在甲方指定的分包部分,分包哪些专项工程,分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分包方的工程款项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可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类型等。
(3)施工水电费的约定。多数情况下,项目的水电表都登记在甲方名下,施工单位的临时水电只能在业主的分表计量,临时水电不能获取增值税发票,更无法获取进项税抵扣。此时,可在合同中达成约定,最终工程决算时,能否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减施工方的临时水电费用,或由甲方在施工期间开具增值税税专用发票。
(4)明确项目质保金发票的开具时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发票按质保金实际支付的时点开具,这可减轻建筑企业的节点性税负和资金压力,避免由于甲方不按时支付导致的垫付税款、节点性税负上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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