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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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将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因此对采购环节进行进一步的案头调查分析,发现以下风险点。

(1)公司《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规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是公司经常出现采购付款与发票、经济业务确认不在统一期间。
(2)在比价、洽谈、签订合同中要求采购人员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对供应商报送的报价清单进行比价;与公司下达的采购指导价比较。与供应商谈判时,要求采购人员就交易数量、质量、交货期、价格水平、运输方式、结算、责任等达成协议,拟定合同,按授权报请批准或确认。并没有详细明确公司采购人员针对涉税条款的谈判,如没有规定采购发票样式、折扣条件、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等的谈判,涉税风险高。合同规定不详细造成税务发票,折扣不能正确处理的现象时常出现,例如采购时供应商的给予的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两者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开具,即采购方应按照销售总价计算抵扣进行税额;商业折扣是可以扣除的,即计算抵扣进行额时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的。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经常终出现“返点”等现象,但是如何开具发票,返点的税款如何开具,什么时间开具,采购合同没有统一说明。这些可能造成税款计算不正确、发票内容填写不清查,构成税务规定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会给公司造成纳税损失,税务风险巨大。
(3)未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协助采购部门进行税务控制公司规定财务部审定重大采购合同的付款结算方式,签订的采购合同报财务部备案。没有规定经过财务部相关人员的联合审验,或有财务部人员参与采购管理,测算分析涉税情况,造成公司采购供应商选择不合适、合同订立不规范等问题,增加公司税务风险。
(4)采购发票取得时间不符合税法、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规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公司经常出现采购后很长时间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及时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构成税法规定的“不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支出部分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会计核算就不能及时入账处理,不能及时准确形成纳税申报材料,税务风险大。
(5)采购发票不能在正确时间进行抵扣认证采购发票不能在正确时间进行抵扣认证申报抵扣,导致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不准确真实,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加公司税收负担,税务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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