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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分配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发布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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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都会产生影响。 

                                                  

    首先是利润分配顺序的税务筹划。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减轻当年的税负。主要方法有: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达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其次是保留赢余的税务筹划。

    一是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利润的最终分配有通过支付资本利得与通过支付现金利得两种方式。资本利得的支付不需要企业支付实际的现金,因此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状况。

    而现金所得需要购买方支付大量的现金,而这种即时的现金支出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重大的负担,很可能影响其偿债的能力,带来较大的风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资人倾向于要求支付现金利得:一是为取得固定收入,二是为逃避风险,避免未来的可能损失。

    二是利润分配的调整。不分配低税区投资所得利润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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