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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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变更未缴纳个税
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中有一条是对于主体资格的要求,即企业要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变更时,若股东个人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些股东认为,此行为无真实现金流入,故无所得税纳税义务。我国税法和征管法有明文规定,此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若股东个人不履行该项纳税义务,就很可能因为税务不合规问题而影响 IPO的顺利审核。

2.典型案例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申请上市未通过,发审委指出,在2016年股改中,自然人股东未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华龙讯达于2017年IPO审核未通过,被否的一大原因就是企业整体变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公告原文中指出,华龙有限于2011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共2783.31万元,按照税率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个税556.66万元。但是,直到2016年本应该由公司代扣缴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依旧未说明己经缴纳完毕。龙华迅达公司在整体变更之时忽略了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从而使得IPO审核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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