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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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税收原则对税务实务进行处理时,主要体现的是效率原则、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原则。但税务实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比较系统,主要体现在不少学者还认定税收原则应能体现稳定性以及财政性,说法不一,但效率原则和公正原则作为税收原则的主要表现性原则确实予以肯定的。

1、财政原则。所谓财政原则强调的是国有税务相关的制度实施依据必须以保障国家税收财政收入作为根本要务。即财政原则讲究的是效力于国家财政支出。特别是当前社会市场形态下,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来源渠道之一,在各项税务有关的制度实施时都以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性控制工作,从而才能依据各项税务制度下的相应职能发挥来保障税收财政收入。因此,保障税收财政控制目标实现就应当使税务原则配套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各项要求,以充分保障税收来源可靠。
2、效率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税收制度应讲究时效性,在税收制度下相应税收会计实务处理能够在有限时间内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处理效率,包括这一过程中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也就是说,在相应税收实务处理时能够有效保证税收组织活动下的成本控制在最小化,其中包含政府在该环节的征税费用承担最小化,也包含纳税人处于此环节中肩负缴纳税款的最低费用。而就行政效率而言,主要表现为相应的税收政策下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税收成本;经济效率则是指代税收组织活动下的各项配置能够优化,从而利于相应税收交易行为效率化进行。总之,检验税收成本是否可控的关键是以税收额外负担控制最小化作为衡量依据的。同时,在经济学中的效率原则体现主要以帕累托效率作为衡量标准,这在现实社会中通常表现为个人分配资源的比重不论是多还是少都不能决定个人福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同样,达到这种资源配置状态,就称为帕累托最优。因此,税收的调控作用发挥更倾向于过程控制,从而才能不断调节商品价格,使之产品价格处于波动的不平衡状态,而达到控制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经济决策执行效果这一目的。但不得不说,由于税收效率化的经济决策存在,它很可能对资源支配造成扭曲,引起有经济行为实施时遭受损失。因此,政府机构应能控制外部负担承受,以促进收税成本可控。
3、公正原则。税收实务会计处理原则也同样遵循公正原则,同时这种公正原则又基本划分为横向公正与纵向公正原则。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具备相同履行税收能力的纳税主体,在实际纳税时应缴收与其对应的等同税款。反之,后者则强调的是不同履行担负税收能力的纳税主体,在缴纳税款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而衡量税收承担能力的直观标准则是以纳税主体的财产收支情况作为考量标准。这是因为处在当前社会体制中的各个主体成员存在收入差异,即地区贫富程度不同。因此,政府在其中发挥的地域性调控职能就非常关键,许多国际上的诸多国家也通常将公正原则作为税务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导向原则,以期望借助税收控制手段来调整地区收入差异化。不过,税务原则中同样存在效率原则,如何使两者间做到有效协调就称为税务原则实施的又一重要研究课题,当然这与政府折中的调控手段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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