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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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厂房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这里面的“支付的相关税费”,针对本案例来说,指的是B公司缴纳税费33.23万元;而B公司承担出卖人A公司的税费,其纳税人为A公司,不是B公司,因此不能计入该厂房的计税基础,形成了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的“税会差异”。

如果A公司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导致B公司竞拍取得该厂房无法取得发票的,B公司应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潇十四条的规定,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无法开具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该厂房买卖合同;(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二)购买厂房的税收折旧
该工业厂房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则B公司税收折旧额为计税基础除以折旧年限,且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税会差异”,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三)出卖人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拍卖转让该厂房,收到的拍卖价款1000万元为税后价格,因此,应计算出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B公司承担这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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