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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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集团在实施财务共享后,只对集团公司的财务事项的组织、人员与职能进行了分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对税务事项的风险点进行归集处理。而财务共享中心只负责对税务事项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处理,对税务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则未纳入其岗位职责。同时,财务管理部也未承担此项职责。因此,对于诸如重大投资等特殊事项的风险评估职责在集团财务共享中心与财务管理部之间没有进行明确,公司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评估环节缺失,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

2018年,DT集团与北京HT信息技术公司,决定利用双方在行业地位、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进入轨道交通信号模块领域。双方协商,在GZ成立新的合资企业,DT集团以5项专利和3项软件著作权作价7500万元进行注资,北京HT信息技术公司以现金进行注资。其中DT集团占股份25%,北京HT信息技术公司占股75%。DT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于2018年通过了此项投资决议,双方于2018年10月成立了合资公司,并约定DT集团用于注资的5项专利与3项软件著作权须于2018年12月完成权利人的变更。2018年11月,DT集团将投资的5项专利与3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并办理了相应手续。2019年1月,税务局评估局给DT集团财务部下发了税务风险提示函,要求DT集团核查其用于对外投资的5项专利权与3项软件著作权有无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集团财务部门收到税局的风险提示函后,马上进行排查,发现此投资事项由集团的战略发展部与集团所属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经办,在提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就进行了实施,经办部门并未将相应情况及时知会集团财务管理部与财务共享中心,导致财务共享中心在进行12月增值税申报时未将此项投资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申报,出现了增值税缴税逾期的情况,经与税局沟通,DT集团在2019年1月补缴纳了增值税及相应的税收滞纳金6万元。由上述事项可知,DT集团此次税务风险发生主要是由于实施财务共享模式后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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