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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策略

发布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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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开,工商、海关、银行、税务等多方数据形成关联,在大数据监管下的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是大势所趋。然而,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普遍缺乏合规知识、合规意愿和合规能力,难以符合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为筑牢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的合规基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合规指导、合规激励和合规服务。企业应树立合规发展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系统控制税务风险,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引留税务合规专业人才,提升合规能力。

企业合规

1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税务规则与通关规则、外汇规则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关汇税”闭环。对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来说,税务合规是其中最为紧要且薄弱的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

1.1跨境零售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与跨境零售出口模式相应的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按有无进项凭证,跨境电商企业可选用“汇总申报”和“简化申报”两种方式。海关对两种申报方式均实行“清单核放”,将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和运单信息合并成一个清单,核对放行。在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选用“汇总申报”方式,将上月结关的清单按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依据报关单进行收汇及出口退税操作。从而实现采购、报关、收汇和税务的全面合规。在“汇总申报方式下,出口数据可以还原到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据此缴纳所得税。当货物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如该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内,对单票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出口货物,可选用更为便利的“简化申报”方式,适用“无票免税、核定征收”的税务规则。在“简化申报”方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可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进行申报,提高通关效率,但不能将清单汇总成报关单,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进项凭证缺失,出口货物的采购成本和利润无法得到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销售额的4%核定应纳税利润,再按照企业相应的所得税率征收。

1.2跨境批发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与跨境批发出口模式相应的监管方式代码有“9710”“9810”“0110”和“1039”。按有无进项凭证,“9710”与“9610”一样也有两种申报方式,但采用两套通关系统。在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订单信息和报关单,在两者比对通过后用H2018通关管理系统申报。在此种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也可选择“0110”方式,两种方式均可凭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在没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对单票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出口货物,跨境电商企业可选用与“9610”做法一样的“简化申报”方式,按照6位HS编码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申报。但是,在“9610”监管方式下适用的“无票免税、核定征收”政策,目前仍不明确适用于“9710”。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将承担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且没有出口退税的补偿。如果该企业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区域内,因其货物采购自市场集聚区,可选择适用“无票免税、核定征收”政策的“1039”监管方式申报。“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批发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跨境电商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等货物在平台实现交易后,再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9810”的申报操作与“9710”基本相同,但由于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并未完成实际销售,“9810”在税务规则方面有其特殊性。目前,我国各地税务部门在“9810”监管方式下有两种出口退税操作办法。一是按报关单预估的出口额,在货物离境时提前确认计算出口退税所需的外汇收入,但对企业来说可能存在骗税的风险;二是等货物从海外仓实际销售后再申请出口退税,但已销售的货物与进项发票难以匹配,且占用企业资金的时间比较长。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往往采用“0110”监管方式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

1.3跨境保税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与跨境保税出口模式相应的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分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1210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1210海外仓出口)两种监管方式。“1210”和“9610”都属于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的监管方式,“9610”明确“排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210”则明确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商企业先通过“0110”监管方式将货物整批送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对其进行账册管理。货物入区后,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并支付,货物在特殊区域内拆分打包为小包裹,拼箱离境送达境外消费者。由于跨境保税出口模式的前端必须采用“0110”监管方式进行申报,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成为必要条件,跨境电商企业可按报关单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办理出口退税。综合保税区为“境内关外”的性质,实行“入区退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在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即可凭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加快资金周转,缓解经营压力。


2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困境按照上述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的税务规则,大型跨境电商企业一般具备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能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凭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则税务管理体系不全,缺乏税务合规知识、合规意愿和合规能力,且普遍面临无票出口的复杂情形。

2.1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缺乏合规知识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普遍缺乏税务合规知识,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外包业务模式对规则认知的屏蔽作用,二是税务合规宣传不够深入,三是缺乏税务合规专业人才。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普遍将货物的运输和清关外包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公司代为办理,货款则通过银行电汇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结算到企业账户或私人账户。这种外包业务模式屏蔽了跨境电商企业对“关汇税”闭环和各环节数据相互对碰审核的认知,使其缺乏系统的税务合规知识。从政府部门的税务宣传角度来说,中小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小,但数量非常庞大,上述税务规则和数据匹配关系等知识远未能深入传播到每一家企业。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又大多不设有专门的财税部门和税务合规专业人才,对税务合规知识的掌握难度较大。

2.2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缺乏合规意愿我国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货物大部分处于产业链低端,创新和品牌投入不足,同质化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近年来,以Temu、TikTok等跨境电商平台为主的“托管模式”兴起,进一步压缩了跨境电商企业的利润分割,使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对包括税务合规成本在内的各方面成本更为敏感。在政府包容审慎的税务监管环境下,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往往出于成本的考虑,选择符合短期利益的纳税申报,为今后发展埋下了隐患":一是为避免交纳企业所得税,将公司账户收款转为私人账户收款;二是为享受“无票免税,核定征收”政策,选择与业务真实性不符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行申报;三是为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业务拆分到多家公司,使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微企业限额,主动“避免”企业做大做强。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行,业务真实性和多家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在大数据监管下被精准掌握,通过私人账户收款将面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或违规处罚,中小跨境电商企业不得不在税务合规成本和越来越高的风险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出台政策降低税务合规成本。2.3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缺乏合规能力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受到管理水平、数字化水平和人才储备的限制,难以具备全面的税务合规能力。管理水平方面,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以短期盈利为目标,缺乏将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规划能力,税务内部控制流程和要求不清晰,大部分企业不设有专门的税务合规岗位,员工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较为常见。在数字化水平方面,我国尚未推出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的跨境电商专用数字化税务管理公共平台,第三方系统不能完全适应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多样的需求,企业自身也不具备软件开发能力。在人才储备方面,中小跨境电商企业难以吸引既熟悉跨境电商模式又精通税务合规操作的专业人才,员工离职率高、流动性强,不利于税务合规操作经验的积累和制度规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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