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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计税基础比较

发布时间: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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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及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日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规定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收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对比可见,二者的计税基础基本一致。

    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计税基础”概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财务会计中的计税基础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出于计算暂时性差异的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可从另一角度理解为税务部门所认可的该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有的账面价值。他是会计上的定义,但他的确定应当遵循税法的规定。税法上所指的计税基础是在会计计量属性多元化以后提出的一项确定性原则要求。他是对不同计量属性纳税上的一种统一规范。例如,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予确认,则此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历史成本。又如,某上市公司收购另一非同一控制的目标企业100%的股权,目标企业按评估确认值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评估增(减)值并不计入目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故其计税基础应保持为原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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