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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计税基础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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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分别给出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并且具体区分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税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且只提到了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提法。

    通过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可以看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他会随着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等继后计量而减少。这里的计税基础只是会计上的概念,是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的。

    税法中规定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资产的税务处理这一节中所指的计税基础可以总结出:税法中的计税基础是一种初始确认的概念,即一项资产在整个寿命期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核算可以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税法不可能同时接受各种计量属性的计量。针对会计的多种计量属性,税法必须提出一种确定的计税要求,即计税基础,进行统一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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