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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

发布时间: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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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计负债存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

    预计负债是新会计制度新增加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等科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预计负债为未实现的损益,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将本年新增加的预计负债数额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办费存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2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巨009] 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存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所以,若企业将可能退货部分或者全额均未确认为收入,在申报时应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借款费用存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的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的改进,要求在符合下列3个条件时,将借款费用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并且要通过计算资本成本率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来确定资本化的金额。

    但税法只是要求将在固定资产支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费用资本化,交付使用后记入当期损益。这与税法就会产生差异,首先,资本化时间的不同,会计为开始固定资产购建活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时,而税法为购建期间到固定资产支付使用止。其次,资本化的金额也不同。而且会计的计算方法比税法的计算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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