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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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利润分配的财务管理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
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买卖股票的资本利得则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超额累积利润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不发放股利的形式增加所有者权益,使股价上涨,帮助股东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且股东也因股利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2.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
按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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