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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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德、日等国一样,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也是由政府制定的,这为协调模式的推行提供了可行性。对此,尚有两点需要说明:

1.协调模式能够造就一种合理公平的征税纳税机制。在我国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分离模式下,税务人员只熟悉税法,而对会计制度不甚了解,会计人员则熟悉会计准则,而对税法的理解却不够准确和全面,存在知识的不对称。由此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另一方面是企业利用税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不了解,进行偷逃税活动;另一方面是税务部门为完成征收计划,滥用税法,对企业进行不合理的征税。若采用协调模式,这种现象便能大为减少,也能减轻征税和纳税的工作量。
2.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并不是会计准则单向属从于税法,这种协调应是互动的,即税法应加以修订,更可能向会计准则靠拢;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应尽可能符合税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协调模式的推行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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