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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现实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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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文述及目前国际上的税务会计模式有三种,即:英美式、法德式、日荷式。英美式下,税法对会计事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平常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可以暂不考虑税法的规定,纳税时,如果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不相符,则按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在实务中,尽管计算应税收益以会计收益为前提,但两者计算各自相对独立;法德式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紧密结合,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基本相同,无需调整。直接以会计收益作为计税依据旧荷式下,日本兼有上述两种的特点,所得税法对公司的会计有直接影响,但某项目是否需要调整,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独立。就发展趋势而言,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深化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倡导,税务会计的分离和独立,将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笔者认为,我国税务会计选择模式应借鉴国际倡导的作法,使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因此,以英美模式为借鉴是可行的,而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具体来说,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两种经济职能表现为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政治权力,保证税收的无偿征收,巩固国家政权和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权行使资产的收益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其职能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发生分离。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能可以通过对企业的间接控制如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调控等等来实现。作为所有者其职能主要通过约束企业的行为以达到对所出资金实现资本保全、保值和增值。这两种职能分离的直挤后男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会计工作真正全面地回归企业。此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体现出来。由于一定程度上国家与企业利益的对立,会计核算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很困难,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中分离出来,则财务会计可以更好的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依法征、纳税,合理地运用税务会计确认应税收益,对政府和企业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为更好反映上述经济关系,税务会计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必然要求。这样,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我国的实施也就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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