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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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过程税务筹划策略的转变。一方面,外资投资方向的选择重点应为鼓励类项目。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将取消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但行业优惠依然存在,税务筹划策略应将利用特定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利用行业优惠为主,积极寻找我国鼓励发展支持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企业形式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因此,现有外企可以充分利用新税制的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过程的税务筹划重点转变。两税合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考虑到照顾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延续性规定了过渡期,但外商投资企业届时将失去税收优惠方面的特有优势,与内资企业基本处于公平竞争的平台,所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经营过程的税务筹划。这方面主要包括税基的筹划(例如对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的筹划)、预提所得税的筹划(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的筹划)、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筹划)等等。
其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税务筹划。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充分利用亏损弥补规定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规定没有改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重点考虑再投资退税等税务筹划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但却给予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照顾。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更加简洁,且无购买对象限制,并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低免,因此可以巧妙安排再投资购置环保节能等专用设备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
其四,税务筹划过程减少非税成本。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企业财务部门因税务筹划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和外聘税务师或会计师、律师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这些直接的筹划成本外,还会产生多种非税成本,如机会成本、财务报告成本、违规成本等。因此考虑多种筹划成本,从而进行有效税务筹划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两税合并后,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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