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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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向管理者、政府有关综合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供其衡量、预测、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并作出相应的政策、投资和信贷决策。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管理当局为使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本身的经营情况,要求财务会计必须按会计本身的规律来计算各会计要素。而税务会计是向税务部门及企业决策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应纳税款等税务方面的信息,供税务部门审核,检查企业纳税情况,供决策者掌握企业的税负情况。因此要根据现行税法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

2.核算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各种会计法规制度,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而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除了各种会计法规与制度外,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当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税务会计则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来调整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
3.对象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人、循环、周转、退出的全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活动。
4.核算基础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来处理会计事项;而税务会计则不同,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联合制。因为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款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又要考虑税收征管上的方便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如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一旦卖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按“权责发生制”全额确定收入,而税法要考虑房地产商支付税款的能力,则是根据收到房款的时间来确认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税务会计基础。
5.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从经营收人中扣除成本费用的余额,财务会计称之为“会计所得”,税务会计称之为“应税所得”,两者的金额是不同的。如:财务会计把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即从会计记账的角度上说准予在利润结算前全额列支。但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人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也就是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果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只能在税后列支。
6.提供的信息不同。财务会计通过记录经济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税务会计则是通过计量、计算、检查等专门方法,保证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纳税,使纳税人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使其税负最低。税务会计主要编制纳税申报表及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列明应交税款、未交税款、减免税款和应退税款等内容,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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