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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发布时间: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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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样,一方面满足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例如,企业若调增培训支出的比例,提高了应征税额的支出,会使得分离后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良性关联,更好地实现两者的发展目标。对于协调两者的关系可以在宏观上帮助国家节约经济,优化国家的经济构架;在微观上对于提升企业的纳税安全体系也有重要作用,现时的税收法规中规定,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其实这种政策会造成会计工作的混乱。         

                                      

    税法应适当放宽对财务会计日常工作的限制,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可以通过借鉴别国的经验,对我国的税制进行不断改良,最大程度上缩小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距离,税务会计可以从会计核算方法上进行改革,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缩小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可以从完善我国税收会计理论体系来缓和两者的分歧,缓和两者的关系,只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共同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具体的税收征收规定是完善税务会计核算的重要指标,若财税会计都遵循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其实并没有实现销售现金流入,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也要征收税款,给企业增加税务。对于一些形式主义可以适当省去,比如与企业进行纳税中比较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对于流转税方面可以抑制处理,取消对于没有得到流入企业资金的项目纳税差异、销售发生退回和坏账的税务和应收账款如果发生坏账税法上应该允许企业扣除,已缴纳的流转税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也应退回。增值税大类的调整可以采用间接法来调整确定应税收入,先确定销项税额再调整确定进项税额,最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为了缩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和丰富税务会计的工作范围和要点,增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同点是必要条件之一。运用国家行政的手段来完善二者的协调,国家在税法的制定上也应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在所得税方面增加财务和税务税收的共同点进而激发两者配比的优势。国家方面应该放宽财政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给企业经济空间创造国民消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想要缩小差异在互相的交流配合上也要加强,同时税务机关要对企业严格要求来深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确保其提供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减轻税务机关的督促企业纳税的工作压力。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两者在会计核算基础的统一。目前税务会计采用的核算制度是收付实现制,这种制度有一定的片面性,好处是该制度确实保证了国家的足额征收税款,但是实际上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如若税务会计改变为权责发生制,既可以体现税收公平还能够减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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