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极税网!

诚信、勤奋、专业、守法

专业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税务问题解决,为您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400-158-1318

工作日:9:00-22:00

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6-05-17

浏览次数:0

    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但是在建筑业特别严重,原因复杂,第一,建筑业企业点多面广,跨地区经营普遍。项目点分散和人员流动大,不像其他行业,供应商和客户群体很稳定。所以增值税发票的取得高度依赖基层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加了管控难度。第二,建筑业企业存在分包、转包、挂靠、劳务派遣等多种经营模式。分包、转包方也是建筑业企业,并且其资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往往不如本企业,好处费、回扣、阴阳合同泛滥,虚开风险很高;挂靠模式的风险尤其大,在本章3.1.4详细介绍;劳务派遣也是经常存在好处费、回扣,阴阳合同。第三,无法避免部分材料就地采购的问题,因为混凝土有运输半径的要求,水泥、钢材、砂石需要考虑距离带来的运输成本,这样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较多,小规模纳税人往往经营周期短,纳税信用度低,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税发[2017]11号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从2020年2月1日起,更是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但是与其它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行业相比,建筑业办公场所不固定、人员流动频繁,开票限额动辄几十上百万,这样就放大了虚开风险。            

                                            

    具体而言,X建筑公司接收的虚开发票有以下几类:

      1、供应商提供假发票。市面上存在不少专为倒卖发票成立的企业,公司要求项目部在采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票,在增值税改革之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专票,为了争取订单,就跟公司的业务部门协调由这类代开发票的公司开具发票,公司税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或不够细心或干脆接受贿赂,接受了这样的发票,结果是后期被列为异常发票转出,给公司造成损失。

      2、发票开具的主体不一致。增值税发票讲究“三流一致”,即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以保证涉税业务的真实性。三流一致要求只能向实际提供劳务、货物的单位开具发票。公司实际业务中有两种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一是在公司集采系统,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外地项目部在购买材料时,出票方是材料供应商,受票方却填写的总公司的名字,分公司将发票在当地提交认证的时候,税务机关不认可。二是在挂靠和违法分包中,挂靠方、分包方以自己名义取得的发票,公司无法抵扣相应税额。

      3、认定虚开。即在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时,税务机关不认可,这主要存在于挂靠和违法分包中。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会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会被认定为虚开。


17768736376

微信二维码